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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焦点网谈 > 退休返聘,我的工资如何报个税?能否“同工同酬”?

退休返聘,我的工资如何报个税?能否“同工同酬”?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4-12-22 13:49:03 | 点击:896

关于退休返聘工资

这些知识点

老王必须了解

↓↓↓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总额?按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属于工资总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返聘工资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还有这些法律知识点

老王也得多多留心

↓↓↓

退休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的最大特点是银发族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银发族亦不可再以劳动者身份与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劳动合同”,其实质为劳务合同关系。

因此,退休返聘情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主要表现在为相同职能部门内相同岗位所完成相同或相近工作量的情形下,银发族与劳动者享有相同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退休返聘人员重新达成协议应属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提供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费给付金额、劳务费给付时间、违约情形、合同解除、合同期限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银发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仍接受单位的管理、工作指示,与劳动者完成劳动的表现形式相似,但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退休返聘的银发族已享受了退休各项福利待遇,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更多反映出单位承担给付该劳务的对价,而非反映出劳动关系中“劳动+保障”的模式。

因此,劳动者、退休返聘的银发族均有权依法获取报酬,但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与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劳务报酬并不一定“同工同酬”。

(综合北京海淀法院、中国会计报、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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