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区分局8月12日通报:经查,违法行为人宋某甲(男,42岁)在柳巷商业区使用手机偷拍他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宋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编辑:及玥 责任编辑:刘亮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6-08-13 19:22:15 | 点击:85
央视网消息: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区分局8月12日通报:经查,违法行为人宋某甲(男,42岁)在柳巷商业区使用手机偷拍他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宋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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