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
网站首页 每日要闻要闻快讯纪实现场专题报道社会热点就案说法海疆之声 成为会员
每日地方诗坛荟萃焦点网谈生态环境热点追踪群众来信乡村振兴企业风采监督与法名人字画人物·访谈关注民生人民视点文化·旅游科技前沿快闪中国深度观察名医·健康关于我们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 浙江
  • 新疆
  • 内蒙古
  • 吉林
  • 重庆
  • 辽宁
  • 贵州
  • 四川
  • 海南
  • 云南
  • 福建
  • 台湾
  • 江西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广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青海
  • 甘肃
  • 陕西
  • 山西
  • 河北
  • 黑龙江
  • 天津
  • 上海
  • 北京
  • 广东
  • 宁夏
  • 西藏
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酒后在小区挪车,算酒驾吗?

酒后在小区挪车,算酒驾吗?

来源:央视新闻 | 时间:2025-03-25 14:03:50 | 点击:854

近期,湖南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名男子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被交警给予行政处罚,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酒后在小区挪车,到底算不算酒后驾驶?

01

男子小区内酒后挪车被认定醉驾

小区道路属于“道路”吗?

2022年12月9日,湖南长沙市民张某和朋友吃饭饮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某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检验,张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70.8毫克,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交警遂对张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长沙交警对张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经调查后,给予了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警部门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没有行政执法权。于是,张某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70.8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长沙市交警支队对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小区内的道路是不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提到的“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表示,如果不是全封闭,外来人员和车辆可以进入,就仍然属于“道路”。其中短距离挪车,也算“驾驶”,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罚。

02

“酒后短距离挪车”

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刑事处罚

2023年12月,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认为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温海敏表示,虽然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该行为仍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03

摩托车也是机动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统计,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

值得提醒的是,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喝完酒同样不能驾驶摩托车上路。在江西赣州,张某未戴头盔醉酒驾驶摩托车撞向对向车辆,导致自己后脑勺受伤,对方手指骨折。经鉴定,张某属于醉酒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可见,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因此,哪怕是极短距离的驾驶,也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危险。

04

十五种醉驾情形须从重处理

据专家介绍,醉驾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在小区挪车、停车入位等情形。此外,还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等。

此外,专家还介绍,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

专家表示,宽严有度,要根据对社会的实际危害、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程度等方面来区分考虑。

特别提醒,小区、停车场等场所,老人、儿童活动频繁,环境复杂程度不亚于公共道路。酒后不开车,哪怕在自家门口!

总台央视记者/李珺 赵学荣 曹筱征 张胜强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思佳


【作者:】

文章评论
评论
全部评论
更多推荐

“无袍法官”参与案件审理 最高法公布牟某虐待案细节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无袍法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作为群众代表为公平正义发声。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9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包括备受关注的牟某虐待案、低频噪声污染等案件。人民陪审员发挥群众...

北京警方全链条打击制售电动自行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

为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涉牌违法行为,有力净化首都交通环境,北京警方组织多警种、多部门全链条开展专项打击,日前,通州警方成功斩断一条跨省制售电动自行车假号牌和假行驶证的犯罪链条。近日,通州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群众驾驶的...

法治在线丨车载系统自动报警 醉驾司机算不算自首?法院判了

如今不少汽车都配有驾驶辅助、紧急呼叫报警功能,车主可设置紧急联系人。浙江一名男子将110设为紧急联系人,酒后驾车,车企后台监测异常触发报警,民警到场查获醉驾。  车辆触发的报警,能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自首?近日,浙江省缙...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 自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管理办法共76条,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管理办法自2026年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对追责范围 如何追责作出明确规定

央视网消息: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条例》对追责范围、什么情形下应当追责以及如何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追究的对象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十五五”期间将推进全面修订矿山安全法

央视网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10月21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十五五”期间,将推进全面修订矿山安全法,加大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立改废力度,制修订矿山...

AI仿冒演员带货 网友难辨真假

央视网消息:随着AI换脸、拟声技术的发展,短视频里出现的一些“明星”形象,有时,眼见也未必为真。打着名人及其家属旗号的仿冒账号频频出现,让网友难辨真假。日前,演员吴越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冒用自己的形象,...

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智贤接受审查调查

 央视网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20日通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智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编辑:及玥 责任编辑:刘亮

“无接触”交通事故 如何定责和防范?

央视网消息:日常出行中,有些驾驶员在遇到“无接触”交通事故时,往往存在这样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以为“没撞到就不需要负责”,其实不一定。“无接触”交通事故,到底谁来担责呢?来看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编辑...

经营假种子、未经许可出口……6起涉种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央视网消息:农业农村部公布6起涉种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形成有力震慑,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1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举报,称市场销售的标称...

2025
03/25
14:03
浏览量: 854
大字号
分享
今日热点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对追责范围 如何追责作出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对追责范围 如何追责作出明确规定

AI仿冒演员带货 网友难辨真假

AI仿冒演员带货 网友难辨真假

“无接触”交通事故 如何定责和防范?

“无接触”交通事故 如何定责和防范?

财经调查丨药企与营销团队联手唱双簧专坑老年人,产业链曝光→

财经调查丨药企与营销团队联手唱双簧专坑老年人,产业链曝光→

真相来了|供暖季来了!“内部人员”代缴采暖费能打折?当心是骗局

真相来了|供暖季来了!“内部人员”代缴采暖费能打折?当心是骗局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与法同行网
  • 海彊之声
  • 小红书
  • 中国长安网
  • 海外网
  • 中国警察网
  • 中国老区网
  • 新华网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新闻网
  • 每日新闻网
  • 光明网
  • 央视网
  • 法制网
  • 中国青年网
  • 求是网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人员查询

    • 扫码看全网内容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城6号楼18层1828号 联系电话:电话/传真010-88117470 010–52463177 18611141167(微信同号)邮箱1026329972@qq.com (每日新闻)
    网站备案/许可证工信部:京ICP备工信部:2025111695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3042号
    每日新闻网https://www.everyday-news.co/提供最新国内外新闻及新闻资讯
    每日新闻网秉承“新闻视野、文化视角、思想深度、理论高度、脚踏实地”的理念,运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技术和丰富的移动链接平台,一贯正确引导社会思想意识,传播优秀文化,凝聚民族精神,彰显快速展示网络舆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