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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购车返租”背后的陷阱

“购车返租”背后的陷阱

来源:法治时报 | 时间:2026-07-08 09:31:44 | 点击:182

“日结报酬1.5万元到15万元,征信好就能办,月供不用还。”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购车返租”为名,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吸引全国220多名受害人,非法募集资金9700余万元。

  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2月,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李某、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11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闵行区检察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详细情况。

  日结“馅饼”是陷阱

  2023年9月,上班族张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信息,信息中称,只需帮忙办理贷款购车,便可日入过万元,月供由公司承担。被“日结1.5万元”“月供不用还”等关键词吸引,张先生联系了招聘信息的发布者。

  客服陈某某为张先生介绍了“购车返租”模式: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购买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再将车租给公司运营。公司承诺偿还全部月供,并一次性支付1.5万元至2.3万元“车辆残值费”作为报酬。

  随后,张先生被邀请至公司详谈。陈某某给出两种选择:一是5年后提车,每月获取少量利润;二是不提车,一次性领取“车辆残值费”。张先生选择了后者。

  通过贷款中介夏某某安排,张先生在多家银行办理了3笔共55万元贷款,款项直接转入夏某某指定账户,并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和车辆租赁合同。当天,他拿到了6万元“车辆残值费”。

  尝到“甜头”后,张先生接连签署多份合同,累计拿到近40万元佣金。2024年1月,在“买10辆车以上收益更高”的诱惑下,他通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下18辆车的购车、租赁合同,共背负近500万元贷款。

  然而,2024年9月,某公司开始拖欠月供和“车辆残值费”,而随着陈某某等人彻底失联,张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骗局,此时,他背负的贷款已经成为无法摆脱的债务。

  非法集资近亿元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

  随着警方的调查,陈某某所在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25年1月,销售中介陈某某被抓获,另一销售中介李某、贷款中介夏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主动投案。

  经查,史某某于2021年尝试“车贷返租”模式,初期尚能真实购车、按时还款。2022年底,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史某某等人知道公司持续亏损、无力偿还,将“购车返租”变为了非法集资的工具。

  2023年起,史某某雇佣中介在线上广泛发布“无需还款、白拿高佣金”的广告,吸引有良好征信、渴望“赚快钱”的人员以装修、消费等名义贷出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受害人本以为找到了“财富密码”,实际却会背负巨额债务。

  “这是一起披着‘购车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法律定性是首要问题,要确定本案究竟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一起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办案团队首先与公安侦查人员召开案件研讨会,多次派员引导侦查,经调查认定,某公司总体吸收金额9700余万元,造成220多名受害人经济损失达6400余万元。

  检察官指出,公司表面签订购车、返租两份合同,承诺代还月供、支付残值佣金,实则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填补亏损、支付中介提成、偿还旧债,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受害人获得的一次性佣金视为收益,公司承诺代还月供视为保本,加上车辆作为“保障”,本质上属于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斩断黑产一条链

  2025年2月2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史某某等人批准逮捕。

  史某某作为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公司资不抵债、模式不可持续,仍夸大还款能力,隐瞒大部分资金未实际购车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其个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李某、陈某某作为销售中介,负责在线上渠道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夏某某作为助贷中介,负责对接银行、帮客户办理贷款,形成完整犯罪链条。但三人并非公司员工,不拿基本工资,仅获取佣金,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应追究刑责。检察官认为,李某等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因不实际掌握资金,对公司亏损情况不知情,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认定集资诈骗罪。

  2025年10月28日,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6年2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史某某、李某、夏某某三人主动退赃,其中史某某退赃132万余元,李某退赃15万元,夏某某退赃10万元,三人共计退赃157万余元。

  检察官表示,与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损失自有资金不同,本案的“购车返租”模式让受害人背负银行贷款,面临归还贷款及利息,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后果,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检察官提醒,要警惕宣称“零成本、高回报、无需担责”的投资活动,其背后极有可能是陷阱。

 编辑:甄涛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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