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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深度观察 > 签订“阴阳合同”买卖房屋违法!

签订“阴阳合同”买卖房屋违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时间:2024-07-06 11:05:14 | 点击:6645

本报讯 近期,随着利好因素释放,二手房热度提升。在二手房交易中,为进一步“省钱”,部分当事人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减少房屋交易税费的目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张女士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张女士按照房屋实际交易金额负担。

  张女士与王先生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购买王先生名下房屋,房屋面积为47.1平方米,价款350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由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张女士,王先生应当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50万元,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中该房屋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70万元,王先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在网签协议中作为监管账户提交。后双方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折价款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注销了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导致网签无法完成,张女士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

  张女士称,已按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随房屋一起交付,房屋价款已经包含了装修折价款。王先生注销银行账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已过90日办理房屋过户的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认为,网签合同价格270万元,与房屋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同,系“阴阳合同”,应属无效,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350万元,该价款符合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王先生要求增加涉案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修折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双方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70万元,而双方实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350万元,网签合同实为避税考虑,故关于270万元的价款约定无效,但并不妨碍双方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胡佳欣)

  法官说法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张女士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故意做低房价逃避纳税,网签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张女士与王先生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系通过平等的方式进行磋商,且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网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双方继续进行房屋交易,张女士应按照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进行纳税,王先生不能就“阴阳合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应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合同义务。

  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税,实际上潜藏巨大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构成逃税罪。今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因此,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不仅不能避税,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万万不可为。

(责编:梁秋坪、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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